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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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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刑事责任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大、营利活动,或大、三个月以上,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大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大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刑事责任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的,属于本地区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活动。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属于个人使用的,处以重处罚。
是刑事案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4、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是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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