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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合并。 原因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同一个违法情况,违法了两个以上法律条文,在进行处罚时,只能按一个条文来处理,比如《只是比...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相比一般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 2、行政处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对于工作人员的一种惩罚性措施;而行政处罚为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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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 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行政降低更加严重。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若职务工资档次亦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也不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除非是做出处分的机关由于处分错误而予以撤销。严重警告处分是职工在某个时段和期限内的表现,不存在期限或者解除的说法,只会记录在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处分,一般来说并不会影响其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被调动工作,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含有对受严重警告处分党员附加惩处的意思,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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