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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不一定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2.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的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修八的限制减刑就是为了避免发生判了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等等之后很快就被放出来。
根据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的,可限制减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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