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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携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布的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并需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继承人公证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所有继承人的户口本;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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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 2.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回乡证; 3.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提供申办继续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盖章并加审查意见);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社区或者村委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等。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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