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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2、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
我国现在对安乐死没有法律依据。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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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指使用一定医学手段如注射过量镇静类药物加速死亡;后者是指停止治疗手段使患者自行死亡。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安乐死”的说法,后一种情形即在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放弃治疗是法律许可的。但是,在前一种情形下,“安乐死”行为仍旧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所以从这一角度说”安乐死在我国是违法的“。
1、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时开始发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发生效力。例如:基于无效收养行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间发生了继承财产的问题,如果法院宣布收养行为无效,那么基于收养而发生的继承关系也是无效的,必须将已经进行了的无效的继承关系恢复原状,将继承的财产在其他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间再分配。无效收养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按照《刑法》第240条、2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可以得知,无效的收养行为在民法上的后果是直接导致收养关系无效,恢复与原生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构成拐卖儿童罪和出卖亲生子女罪等罪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死刑不都是安乐死。一般情况下都是枪决,只有及其少数特别的情况下才是注射执行死刑。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注射死刑它与安乐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使用的范围也是完全不同,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种方式,而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注射死刑也是在人道的立场上,希望能减少死刑犯人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的痛苦,也是减轻家属的痛苦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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