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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农村土地的程序:1、通知征收情况。在征集地依法批准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征集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配置途径等被征集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知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家在征收的土地上种植,种植,被征收的土地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与交通、林业部门一起调查征收土地的权利、土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的权利、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者、各市移动办公室一起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批准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配置途径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开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开庭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庭。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将协议作为征收报告书的必要文件一起报告。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法律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的村庄.集团公告征用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配置费。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时限向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配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监督被征集团内部征集补偿配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丧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的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该制度的法律主要《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通过对这些法律的梳理,可以总结出农村土地征收具有四个特征。1、征收目的性。农村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但何为“公共利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征收主体性。农村土地征收必须由国家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 3、征收强制性。农村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以被征收人的同意为前提。 4、征收补偿性。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法定的补偿,而不是无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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