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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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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I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公司犯本罪的,直接负责处罚金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规定按个人犯本罪处罚。
变更企业债券罪的要素包括: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体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客观上是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更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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