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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包含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给出了相关的定义...
1、注意合同签订的主体 (1)如果是和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般需要村民小组加盖公章,切不可只有村民小组长签字。如果是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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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我国土地整理主要有以下7种类型。 1.以实现“三个集中”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即通过迁村并点,使农民住宅逐步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通过归并零散地块,使农田逐步向规模经营集中。 2.结合基本农田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 3.以对小流域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山区土地整理。 4.结合农民住宅建设,迁村并点、退宅还耕,通过实施村镇规划增加耕地面积的村庄土地整理。 5.控制城市外延,挖掘城市存量土地潜力,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实施城市规划的城市土地整理和盘活闲置土地的闲置土地整理。 6.通过对工矿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整治,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的矿区土地整理。 7.结合灾后重建对灾毁农田抢整、兴修水利和移民建镇对移民后旧宅基地还耕进行灾区土地整理。
土地入股联营合同书有以下要求,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由于联营合同同时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问题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当各有侧重,相互一致;二是要处理好意向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当事人在进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鉴证。
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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