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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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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日。
1、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如果双方自行协商不了,有没有提出申请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进行协商处理。 2、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案件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临时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3、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候,当事人各自派出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4、处理争议时候,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15日。 5、处理好集体合同争议,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进行签订、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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