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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无效婚姻,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就会有记录。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后,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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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有记录。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1、无效婚姻,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就会有记录。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后,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同时,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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