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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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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为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违反了结婚自由原则;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在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并且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的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此情况属于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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