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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本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本罪属行为犯。对于擅自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销售目的将制造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将制造的枪支销售出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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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条和本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包括枪的散件。一套枪支分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分散件的非一套枪支分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分散件。
凡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售大量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枪支已经蔓延到社会,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用于犯罪活动,向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出售枪支。;向犯罪集口出售枪支;卖枪造成多人伤亡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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