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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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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又必须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其他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禁止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补缴入库。 纳税人发生需要补税的主要情况有: (1)纳税人因对税法不熟悉而错用税目、税率或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税款; (2)纳税人因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3)税法修订而造成的应当补缴的税款; (4)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少征税款,等等。 补税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纳税人自觉补税和税务机关责令补税两种。前者是一纳税人通过自查后,发现差错而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后者是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纳税人自觉补缴的税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未按税务机关决定补缴税款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入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时,应该向其发出补税通知。补税通知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说明欠缴税种、税额及补缴期限,并说明如超过补税期限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或处罚措施。补缴税款的期限,补税期限与纳税期限不同,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是符合税收法规的行为,在补税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超过补税期限仍未补缴其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追缴其未缴税就并根据其违法程度给予处罚。但因过失导致未缴少缴应纳税款或违法情节较轻并积极补缴税款,可予从轻或免除处罚。 切勿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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