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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
行政诉讼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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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逾期申请。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仍不履行的,法院将开始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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