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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对外表示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B公司的经营管理主体实质也是单一的。因此,B公司本质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
视情况而定。如果因为“夫妻档”公司的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则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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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在不对外进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时,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财产为夫妻共有,这是一种常态,如该夫妻主张其有双方协议,他们应予举证,否则,他们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财产上视为单一主体。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其出资体是单一的,不符合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股东,其实质是“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根本背道而驰。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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