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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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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若有非法训养野生动物的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则应当由相关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一般可以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申请书(村社、乡镇或街道签字盖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11、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2、提供种源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驯养繁殖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13、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1、申请书(村社、乡镇或街道签字盖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11、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2、提供种源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驯养繁殖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13、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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