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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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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1、征地补偿费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的青苗因征用土地而受损,向栽培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公司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如住宅.其他设施,因征用地损坏而向该所属者支付的补偿费用。4、配置补助费用地的公司,对被征收地的公司配置由征收地引起的富馀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配置方案规定。2、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础部门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配置的农民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配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管理规定,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被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普通农田征收补贴;旱田一亩平均补偿53000元,水田一亩平均为90000元,用作种植的蔬菜为一亩平均150000元。 2、划定为基本农田征收补贴;旱地一亩平均为58000元,水田一亩平均为99000元,用作种植的蔬菜为一亩平均156000元。 3、安置费是按照每家的人口数来算的,每个人的补助标准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 4、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5、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6、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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