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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后,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
一般情况下,遗产继承前,是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在继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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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后,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条规定是指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但是有范围的限制,即以继承的积极遗产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的义务。
宜阳县法院:李惠民张刚 日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判决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 2000年6月,伊川县人范x立的养父范x山邀其妹范某和他一起到她的好友、宜阳县居民张x香家帮他借款。当时居民申某在场。张x香当场将凑够的300元交给范x山,没有讨要借款手续。不料,范x山回家数日后中毒身亡。张x香向范某讨要借款,范某说:“你借给我哥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事儿与我无关。”随后张x香又两次到范x立家讨要借款,范x立均说:“我父生前没向我说过借你钱的事。退一步讲,就是我父亲借了你的钱,你也应该向我父亲要,我咋能还你呢?”张x香无奈,2003年4月请当地居民委员会调解。范某丈夫答应去向范x立讨款清账,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解决。张x香遂求助于法律。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审理认为:范x山借给被告现金300元,由被告范某接受询问时的询问笔录、申某证言、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相互印证证实,被告范x立、范某不能提出反驳证据,故应认定。该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予清偿。范x山生前建有房宅一所,遗产现由被告范x立继承并居住使用。被告范x立系遗产的继承人,负有清偿范x山生前债务的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范x立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承认被告范某是范x山借款的介绍人,不是借款人,故范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范x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300元.并承担本案250元的诉讼费用。
继承遗产后,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只需要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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