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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被判立即执行的,一般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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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一是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二是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时,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应当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为此,不仅应认真核对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还要核对其犯罪事实,同时还需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下级法院则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交付执行。如果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或者是在执行前罪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又或者是正在怀孕的,则停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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