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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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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XX。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募集人的单个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募集人分期发行次级债的,应当合并作为一次次级债适用前述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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