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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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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相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制定。
1、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总体要求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反映出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应随工程进展阶段编写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展到以下阶段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地基与基础分部(包括桩基工程、±0.00以下的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完工后、基础土方回填前,应编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整个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之前,应编写主体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工程竣工后、各方组织验收前,应编写单位工程(包括安装和装饰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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