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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的监测和防治,组织农牧民开展科学防治活动,引导支持农牧民保护鼠虫害的天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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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并向草原承包经营者支付草原补偿费,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合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牧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必须有牧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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