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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独生子女证已经基本停办。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费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是各地根据本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数额发放的,各地的政策略有不同,数额也不一样。你最好看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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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此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不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不可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有人,只能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一方虽说是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而另一方却已生育了三个子女(婚前与原配偶生育两个,婚后与另一方生育一个),已缺失了“独生子女父母”这一基本要件。因此,该再婚夫妻即使是初婚一方,也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更何况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1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1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1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1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只生育1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2个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1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2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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