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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若需要办理二婚,是需要双方带上有效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的,办理过离婚手续的一方还需要提供有效的离婚...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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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通常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的。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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