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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是: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
如果肇事车辆有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如果没有商业险,只能由原告及肇事司机按责任比例承担。所以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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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下列情况,其余的都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 2、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 3、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车物损202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2、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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