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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是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1、对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但是在医学上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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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国民法典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是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且在结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为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其立法理由显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是对禁止结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规定。50年、80年的婚姻法是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多项例示至一项例示到现在的概括性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身体残疾及疾病认识的提高。那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认识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为执行这一条款,有必要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婚前健康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的,应暂缓结婚;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经医师说明情况及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不生育的,方可结婚,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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