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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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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的经营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日常运营服务秩序管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施委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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