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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诉书 一审法院:番禺市人民法院,案号:[97]番法民初字 (144)号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98]穗中法民终字 427号 申诉人:王××,又名王×, 55岁,住番禺市市桥镇沙头村塘边大街*巷*号,邮编: 511490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繁华路*号,邮编: 511400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经理,电话:* 被申诉人:中国**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市桥镇平康路 57-63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电话: 申诉请求:撤消[97]番法民初字 (144)号、[98]穗中法民终字第 4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 58440.40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书又叫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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