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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管局管,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
投诉的方法很简单,在每一辆出租车前,副驾驶的前面,有一块服务监督卡,上面写明了司机的所有信息,还有投诉的电话,你可以拨打电话说明司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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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55条的规定。关于房屋的租金问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政策。但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租赁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用房,二是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住房租赁行为。前者的房屋租金由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的坐落、结构、大小、层位、使用年限等分类统一确定,因而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后者则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共同确定的。 2、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就是说,对于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需要租赁房屋的,国家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对租金作出范围的限定,而是完全交由市场决定。 3、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以盈利为目的,将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国家。这里的理由在于,所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5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即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以出让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的区别有三点:一是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二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三是主要用作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正由于这样的缘故,所以当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将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就有法定的义务将租金中的土地权益部分上交国家。
在我看来,这只能房主本人承担了,一是这样的款额虽然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数额较小,不宜诉讼(可以诉讼成本要远高于收益),二是诉讼了也不一定能找到当事人,三是在合同成就与约定上本身存在了问题。在合同成就时就应约定明确这类费用应由承租人支付,并与承租人一起到水、电供应与管理部门变更合同,这样承租人欠费与房主就没有关系了;同时这类费用一般是采取预购预收方式,欠费即停;如果房主大包大揽了,没有及时催缴,在中止承租合同时还没有及时处理则出租人自我失误;再就是如果租金中包括了此类费,则视为租金,诉讼时效是一年,打官司还可能面临时效受限了。
1、依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跑了的,承租人可能解除租赁合同。 2、如果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出现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维修的责任。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跑了,但对租赁的房屋有损坏的,出租人可以不退还租赁房屋时交纳的押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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