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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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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查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状况,搜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可以拒绝。因此,如实向国家安全单位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情况和相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单位调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未履行这一特定义务。本罪是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者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故意拒绝提供。因此,行为者在主观心理上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客观方面 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该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主观方面 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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