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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
需要更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充分写下需要更名的理由,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籍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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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应予更改。”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更改:一、被收养的小孩;二、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三、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四、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五、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六、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七、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八、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改名的办理程序:持拟更改姓名的户口簿和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属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需要提供生父母双方协议的同意书),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名手续。
离婚后,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为例,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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