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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填写测评表: 1、申请人通过个人用户登录人才引进系统,选择“在职人才引进”,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本人所符合的申办条件并填写个人信息,并选择办...
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为准;(二)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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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司材料:1、人才引进申请报告(1份)内容:申请函应向_______提出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引进人才简介和引进理由;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内容:申报单位出具;3、申报单位的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内容:外商投资单位出具;4、录用名册(1份)内容:一式三联5、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内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个人材料:1、《引进人才登记表》(2份)内容:由申报单位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笔迹统不得涂改。主页的公司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下一页的公司必须填写调动前的公司,文件和人事关系已经是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机构代理的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必须完全填写转移的详细地址和派出所的确切名称,第三页的配偶状况未婚者填写,恋人已经是上海者空白表格复印有效。2、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书(1份)内容:本人和本公司协助认定3、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1份)内容:需要申报公司盖章4、文件所在地同意调出信(1份)内容:原籍文件保管公司发行盖章5、结婚证明书复印件或未婚未育证明书或未婚未育证明书(1份)内容:未婚证明书必须盖章,原籍文件所在地发行6、身份证明书复印件(3份)7、引进人员原籍所在地发行的政治审查(1份)内容:引进人员原籍所在地发行的8、引进人员原籍所在地发行的业务所在地发行的业务审查证明书(1份)、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1份证明书、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1份证明书、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发行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发行的1、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13、被引进人员近期体检报告(1份)内容:上海区级以上医院14、随迁人员的资料相同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根据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有效期,发行《处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三条(《居住证》处理)申请人通过《处理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手续。第十四条(居住证)居住证的劳动费由市价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办理人才引进,离职了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离职时,如果是当事人提前主动离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培训费和行业竞争协议金约定,当事人需要做适当的补偿;如果是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离职,单位需要给予当事人适当赔偿和补偿;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协商处理。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不予当事人依法离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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