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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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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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