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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

2022-08-1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在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的前提下,申请人选择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可通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干预获得解决的一种途径。复议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而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答复”则是依法律规定应对申请给予答复但不答复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者给予答复;必要时,自己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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