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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以下要件认定: 1、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等行为; 2、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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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量刑是: 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满足下列条件构成著作权侵权: 1、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指侵权人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后果抱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通俗来说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明知或应当明知其实施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会造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当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多为侵权人故意为之,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2、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的构成需要侵权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行使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四项著作人身权及十三项著作财产权,有侵权事实的存在。 3、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要注意的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若仅仅使用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为大家共享的作品,则因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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