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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
犯罪的特殊形态如下: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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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特殊形态包括下列形式: 一、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中止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中犯罪形态是根据整体责任的原则来认定的,但有例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简单共犯即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由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全部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二种情况,是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除了实行犯之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处罚。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共犯人中止的情况。在具体认定中,要把握两大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上。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帮助;教唆犯想独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第二个原则是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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