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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价值的贬损、减少或完全灭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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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处罚款、、追缴、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3、4条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失灭的,给付相应的。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费、、职工基本工资等)。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侵犯财产权,破坏财产权对象,减少或完全损失其价值,或者破坏财产权对象的支配关系,损失财产权对象的财产利益。财产损害的法律特征是:(1)财产损害是侵犯财产权的客观后果。(2)财产损害是财产价值的变化,是财产价值的贬值。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害,是指当事人现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而减少的利益。间接损失,也称为负面损害,是指受害者本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以归咎于受害者的原因,发生了损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必须赔偿的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对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采用折价计算法,即将被侵害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并按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首先计算间接损失的价值,但不能计算财产损失本身的间接损失。同时,在计算间接损失时,不能计算受害者的停产损失或误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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