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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人被侵犯肖像权的,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请求交出所拍摄胶卷,除公开陈列肖像外。 此外,可以要求侵权...
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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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体育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形象为人们所熟悉,其中有些由于其知名度较高,人们称他们为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们的“私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商家也看准了体育明星们所能带来的社会效应,纷纷邀请他们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一些杂志也将体育明星的照片作为其杂志封面。这些行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体育运动员们纷纷走上了维护其肖像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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