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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地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单位在人情的干扰下不注重严格把握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不应当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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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到期,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而监理单位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就不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措施如下:1、当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纠正;2、当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已经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量后,应向监理单位填写《监理通知回复表》;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如有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认补救方案,跟踪处理过程,验收处理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4、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二手房电路有问题如出卖人未提前告知,则应当由出卖人担责;若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已将电路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出卖人虽未告知但买受人对电路问题知晓且无异议购买房屋的,则应当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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