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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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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2、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要素有: 1、主体要素,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主观要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要素,客体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恶意透支的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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