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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一)客体要件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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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纵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属于渎职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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