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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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