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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认定亲子关系另一方可以通过什么的方式提出诉讼

2022-01-21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拒绝鉴定,法院一味要求另一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对这方当事人来说将几乎没有胜诉的机会,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运用推定规则来得出存在亲子关系的结论。 为保障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举证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主张(即对方与孩子间存在亲子关系)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2)未成年子女存在亟需抚养和教育的情形。一般情形下,是指未婚先孕,孩子幼小而无人抚养的情况。在这里,对于如何理解“相当的证据”是审理中的难点,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由于对方拒绝鉴定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且目前孩子尚年幼,亟需抚养。在综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据此推定,孩子与你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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