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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
1、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或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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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举权的人,就居住在本村,应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选举权被非法剥夺,应该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如果对申诉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选举资格诉讼。
1、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县区、乡镇的选举办公室反映和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或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3、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
选举权被剥夺了,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辟谣】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都没有选举权? 真相:不是 解析: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并非等同概念。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属于政治权利的内容。有些犯罪判刑时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几年或者终生。在剥夺政治权利几年的情况下,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提醒】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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