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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名下的车辆与公司车辆发生碰撞,能否申请理赔?

2024-11-25
通常情况下,人们所指的“第一者”和“第二者”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驾驶员可被视为被保险人),而其他所有人则被归类为“第三者”。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在“第三者”的范畴内。换句话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关注的重点应该是“除本车乘员以及被保险人之外的活体生物遭受伤害的可能性”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外的任何可能成为受害者的个体”。 某些保险公司认为,被其所属汽车撞击导致的事故不能视为“第三者”事件,因此对于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他们将不予受理。保险公司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诚信风险,即我们常说的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偿金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并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拒赔案件时,往往都会多照顾受害者这一方,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方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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