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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未亲生子女可否向对方主张精神赔偿,哪些情况可以向对方

2022-02-27
我与妻子郑某婚后育有一女,最近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谁知诉讼期间,竟发现女儿与自己没有任何亲子血缘关系。请问,遇此情况可否向对方主张精神赔偿?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被告隐瞒女儿非原告亲生事实,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谎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称为欺诈性抚养。对于欺诈性抚养案件,受欺诈一方所支付的抚育费和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欺诈性抚养实质是子女生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婚生子女生母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该行为后果是使受欺诈一方支付财产,代该子女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受欺诈方财产损失,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进行综合考虑。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公认的原则。虽然在欺诈性抚养中,该子女并非受欺诈方亲生,但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要综合考虑欺诈方的过错程度、欺诈方的经济能力、受欺诈方抚养非婚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因为支付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而严重影响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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