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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情况、劳动能力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贫困原因等。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3、其他相关证明书。如残疾证(需要县级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二)村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受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的委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组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满足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X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查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由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报告资料,通过户口验证,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签署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审查。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民(村)委员会协助调查取证,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书。申请低保家庭户籍不在同一地区,必须向其家庭主体户籍所在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申请,其他不在这里的成员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证明书等。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书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验证申请人的填写情况3、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验证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申请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查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公布5、批准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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