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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考虑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当双方协商离婚不成,选择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妇女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权属认定,我国一般适用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另外,我国婚姻法还赋予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内甚至婚前财产归属的权利,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婚内曾协商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离婚时原则上就应当遵循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并据此进行分割。当然,双方也有权协商变更原协议条款,变更后,以双方新的协商结果为分割标准。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首先应遵循自愿原则,由夫妻自行协商财产的处理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财产会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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