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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犯罪分子在刑期中如果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仍然可以获得减刑。但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什么是限制减刑?1、限制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时,对犯严重危及社会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予以了限制适用。2、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被判处死缓的;因、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不能少于二十年。
什么是限制减刑?1、限制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时,对犯严重危及社会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予以了限制适用。2、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被判处死缓的;因、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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