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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案件再审规定如下:1、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判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包...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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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2、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作为刑事案件,二审时发回重审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严重违法,二审阶段无法查清,需要重新审判;发回后,就又变成了一审程序,时间要视法院的效率而定,没有法定期限的;既然已变回一审程序,就不存在“上诉不加刑”的情况了,也就是说,如果重新取证后,认为被告人原判决量刑过轻,是可以加刑的;当然,被告人可就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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